.《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明确: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
企业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般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时对企业资产数量的认定依据和企业无力归还贷款时以资产抵债的凭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会计上不调整资产帐面价值,按照税法规定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仔细看清楚文件规定,该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自然不能算入成本扣除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