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企业出现的税务危机并非故意违法造成的,而是在不经意间产生,往往自己都不知道,等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摆在眼前了才恍然大悟。除了疏忽大意外,对税收政策研究不细是企业产生税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细节决定成败”,税收政策的每一个字,往往是政策制定者精雕细琢确定的,每一句话都有所指,研究政策不抠字眼不行。
不规范的税前扣除是企业很容易犯的错误,比如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许多企业只注意到5%的限额比例,认为只要不超过这个比例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忽视了“全体员工”这个限定语。按照政策规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即使符合5%的限额比例,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务代理实务》曾考过一道简答题: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08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问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答案是“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由于当时财税〔2009〕27号文件尚未下发,答案是正确的。但如今若只为“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不少企业觉得该限制过于苛刻。笔者认为,可能是因为有的企业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作为给予高管的一种福利,仅为高管办理,而普通职工则享受不到这一福利。因此,为使普通劳动者也能够享受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促使企业为全体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国家才制订了如此严格的规定。不管政策的意图是什么,既然规定了“全体员工”,那么即使少一个人也不行。企业忽视这一点,就容易引发税务危机。
税收优惠政策应用不当也是引发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比如,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中最简单的一个政策,不少企业也会犯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相关规定。财税〔2009〕70号对税收优惠的条件要求也是相当严格的,其列举了四项条件且规定“应同时具备”。比如第三项“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很多企业只关注到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没有注意到支付的方式,即“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的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恰恰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违反了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不少企业觉得很冤,反正都已经实际支付了,为什么不能享受优惠。笔者认为,可能是工资通过银行支付更能够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不管怎么说,既然规定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那么支付现金就不行,很多企业忽视了这一点,从而引发税务危机。
以上只是两个简单的例子,类似的政策还很多,而这些容易引发危机的政策恰恰是看似简单的政策,但越是简单的政策限制越是严格,往往就是一个形容词没有注意到就会犯错。因此,企业在研究税收政策时,一定要“抠字眼”,尤其是对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要细之又细,避免产生税务危机。
作者: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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