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税
香港向土地及建筑物的拥有人就其物业收入课征的税收。物业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应税物业的业主,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拥有人、终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有房地的承押人、向注册合作社购买楼宇者。应税物业包括房屋、土地(包括码头,不包括农地)和建筑物。
免税项目包括:全部由业主自住和纯作家用的楼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的物业;社会或商会拥有的物业。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应评税净值,即应评税值扣除拥有人支付的差饷后,减去20%的修缮及支出免税额后的余额。应评税值为换取物业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确定,包括租金、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支付给拥有人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户支付的拥有人开支(如修理费)等等。税率为15%.如应课征物业税的收入以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物业由拥有人自用作商业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
物业税按年缴纳。物业拥有人必须保存足够的租金记录,以便税务当局确定其纳税责任,该记录必须最少保存7年。
澳门物业税
中国澳门对本地房屋收益课征的税收,亦称房屋税或房屋业钞。
物业税的课征范围包括:永久性座落在地上的房屋以及和码头、港口相连的房屋;组成一栋楼宇的各个独立单位,在法律上适合分层制度者。不论房屋是出租还是自住,都要纳税。
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可课税收益。对于有租赁关系的房屋,以出租人按租赁合约所取得的租金为可课税收益。遇有保养及维护费用发生时,业主可将看更费、公共电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费及其他维修费用申请扣除,最高限额为可课税收益的10%。分租者以次承租人全年交付的租金,减去承租人全年支付给出租人的合约租金后的差额为可课税收益。
对无租赁关系的房屋,以估计租金收入作为可课税收益,遇有保养及维修费用,可进行最高限额收益 10%的扣除。物业税在税率设计和优惠上体现对房屋更新的鼓励。新建楼宇税率为 10%,未扩建或未改建的旧楼宇税率为16%。免税范围包括: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公益团体、学校自用房屋及楼宇;宗教组织及团体专供宗教祭祀用的庙宇及楼宇;经营任何工业的个人或团体、专供其工业场所开设及工作使用的非租赁楼宇,个人或团体,其楼宇全年供不牟利的中小学或专科学校使用的;新建楼宇供居住及商业用途的,以及经过改建或扩建楼宇,只要该工程价值超过该栋楼宇市价 50%河定期免税;新建楼宇供开设工厂的,定期免税。
物业税的稽征程序包括登记、申报、缴纳、申报。凡单位每月租金超过800澳门元的,业主及租客双方需到立契官公署登记,再到财政司物业税科登记;每月租金在800澳门元以下的,可不在立契官公署登记,但需购买财政司印制的标准租约,一式三份,双方存留,另外一份在财政司物业税科登记。当出租房屋减租、加租、取消租约或空置时,业主应变更登记。每年三月进行物业税申报,财政司在2月完成对可课税收益的核定并限期缴纳。纳税人如对核定税额有异议,可在4月15日之前或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进行申驳。
台湾物业税
按照我国台湾物业税的征收标准来看,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年收取的税费将有可能在房屋总价的0.8%-1.5%/年。






